國家能源局:《出租出借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規(guī)范(試行)》
作者: 日期: 2019/9/29 17:13:32 來源:出租出借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規(guī)范(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guī)范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維護電力建設市場秩序,根據(jù)《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規(guī)規(guī)章,結合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監(jiān)管工作實際,制定本規(guī)范。
第二條 本規(guī)范適用于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對出租、出借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以及涉嫌轉包、違法分包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yè)務的認定查處工作。
第三條 本規(guī)范所稱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行為主要是指:
(一)具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資質的單位(以下稱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將許可證以出租、出借等方式非法轉讓給不具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供其對外開展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
(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間相互出租、出借或以其他非法形式轉讓許可證,包括許可證等級高的單位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給許可證等級低的單位;許可證等級低的或不具備某項許可證類別的單位借用許可證等級高的或具備某項許可證類別的單位許可證對外開展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
本條中所稱開展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主要包括參與相關項目投標、訂立相關業(yè)務合同、辦理相關施工手續(xù)、組織并從事相關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及試驗活動等。
第四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
(一)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名義,或者以授權委托書、共建共享協(xié)議等類似方式,允許與本單位未建立合法勞動人事關系的個人以本單位名義對外開展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的;
(二)實際中標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與建設單位之間沒有工程款收付關系,或者工程款支付憑證上載明的單位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相關合同中載明的承包單位不一致,又不能進行合理解釋并提供材料證明的;
(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屬于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的行為。
第五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所屬分支機構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向其出租、出借許可證:
(一)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與所屬分支機構間不存在資產產權或統(tǒng)一的財務核算關系且不能說明合理原因并提供相關證明的;
(二)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所屬分支機構在施工現(xiàn)場派駐的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含安全員)中一人及以上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及社會養(yǎng)老保險關系的;
(三)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未對所屬分支機構在人員、財務、合同訂立、施工組織及機具設備采購等方面建立實質性管理措施,主要通過收取“管理費”、利潤抽成等貨幣形式,允許所屬分支機構以本單位名義對外開展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活動;該分支機構是否實際繳納“管理費”、利潤抽成等性質的貨幣,不影響該項認定依據(jù)的成立。
第六條 本規(guī)范所稱轉包,是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不履行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將其承攬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yè)務全部或者肢解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七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轉包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yè)務,但有證據(jù)證明屬于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的除外:
(一)將其承攬的全部業(yè)務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二)將其承攬的全部業(yè)務肢解后,以分包名義轉給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三)不履行管理義務,未派駐項目負責人、技術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安全管理負責人等主要管理人員,未對其承攬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yè)務實施組織管理的;
(四)不履行管理義務,只向實際施工單位收取費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設備的采購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五)僅負責主要設備、物資的采購,而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yè)務全部交由第三方單位或個人實施的;
(六)采取分包方式,但分包范圍是其承攬的全部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yè)務,分包單位計取的是除上繳給施工單位“管理費”之外的全部施工價款的;
(七)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屬于轉包的行為。
本條中所稱管理義務主要是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對其承攬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yè)務,在施工組織、安全生產、技術質量等關鍵環(huán)節(jié)所采取的監(jiān)督、巡檢、人員管理等相關具體措施。
第八條 本規(guī)范所稱違法分包,是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將其承攬的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yè)務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施工的行為。
第九條 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為違法分包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yè)務:
(一)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yè)務分包給個人的;
(二)將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yè)務分包給未取得許可證或超越許可范圍的單位實施的;
(三)合同中沒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將其承攬的部分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yè)務交由其他單位具體實施的;
(四)將以下列承裝(修、試)電力設施業(yè)務為主的施工活動以勞務分包等名義實際交由其他單位或個人具體實施的:
1. 輸供電(含配電、直流)線路工程中的桿塔組立、架線及相關附件的安裝、維修及試驗;
2. 變電(含換流站)工程中的一次、二次等電氣設備的安裝、維修及試驗;
3. 電纜接頭、敷設及相關附件設備的安裝、維修及試驗;
4. 針對其他輸電、供電、受電電力設施的安裝、維修及試驗。
(五)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違法分包行為。
第十條 本規(guī)范中所列違法行為的追溯期限,從其所涉工程項目竣工驗收之日起計算;工程項目未全部完成而解除或終止履行相關合同的,自該合同解除或終止之日起計算。
第十一條 國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機構依法對本規(guī)范列明的違法行為進行調查認定后,對相關承裝(修、試)電力設施單位按以下方式予以處理:
(一)對于出租、出借許可證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許可證的,依據(jù)《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管理辦法》有關規(guī)定予以行政處罰;
(二)對于轉包或違法分包的,依據(jù)《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guī)定,由施工地派出能源監(jiān)管機構給予通報批評;
(三)對于被行政處罰或通報批評的,按照能源行業(yè)市場主體信用數(shù)據(jù)清單有關規(guī)定,對相關信用信息予以記錄和披露;同時,對其許可證法定條件保持情況開展重點抽查,對不符合條件要求的,依據(jù)《承裝(修、試)電力設施許可證監(jiān)督管理實施辦法》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十二條 本規(guī)范由國家能源局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guī)范自印發(fā)之日起施行。